案情简介:突泉县的张老汉70多岁,有四名子女,因生活之事与子女产生矛盾,四名子女均不同意赡养张老汉。如今张老汉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且身患疾病,无奈下,一纸诉状把四名子女诉到突泉县人民法院。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工作,但双方矛盾较深,四名子女以张老汉有生活能力,且有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社会保障补助等为理由不同意给付赡养费。一审法院判决四名子女自2021年1月份起每人每月给付张老汉赡养费各400元。2021年度四名子女各承担的赡养费4800元均于2021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度的赡养费于当年的1月10日前付清。
一审法院判决后,其中两名子女不服,向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盟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本案法律关系明确,一审法院根据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张老汉自身情况,判令该两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40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两名子女上诉称,张老汉享有土地承包权及财产,不同意给付赡养费,但其该项上诉主张并非不尽赡养义务的法定理由,对此该院不予支持,故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本案中,因张老汉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其儿女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能因张老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社会保障补助等政策补贴就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最终依法判决四名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孝老敬老表达了子女对父母感激敬爱的情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准则,更是法律责任。作为子女应孝敬父母,关注父母精神世界,让父母度过幸福安康的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