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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公寓免责协议并非“万能”,未及时送医摔伤老人被判赔偿

养老公寓免责协议并非“万能”,未及时送医摔伤老人被判赔偿

  • 04/13
  • 扬子晚报

内容提要:近年来,老年人权益保护日益受到关注,成为全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物权保护、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退休老年人误工费纠纷等。

  近年来,老年人权益保护日益受到关注,成为全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物权保护、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退休老年人误工费纠纷等。

  在其中一起老年公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得以免责条款排除责任。据介绍,本案对于厘清养老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养老服务行业主体责任意识等意义深远。

  女儿以保护老母财产为由霸占房屋,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

  冯某的女儿柳某为了霸占母亲名下住房用于收租,多次以冯某有精神病、参加传销、花巨资买保健品、要“保护”母亲财产为由,逼迫冯某搬出。冯某希望能独立居住,独立支配自己的退休金等合法财产。

  2020年,柳某至冯某家中大声呵斥、威胁,逼迫其搬走,持铁锤砸坏物品,抢走手机、砍断电话线以防止其报警。此后,柳某陆续将冯某房内冰箱、电视机、保健床垫、按摩椅等家具电器搬走并更换门锁。后经派出所调解无果,冯某遂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纠纷诉讼,请求责令柳某返还物品并停止侵害案涉住房,同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冯某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的风险,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柳某对申请人冯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柳某骚扰、跟踪、接触冯某;三、禁止柳某进入冯某名下住宅。

  经法院调解,双方对物权保护纠纷案达成以下调解协议:柳某于三日内返还搬走的全部财物及房产证;协议生效起一年内双方互相不得干涉对方生活;柳某于30日内腾退案涉住房所在地的单车棚,逾期冯某有权自行处分棚内物品。

  据介绍,本案裁判明确,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支配权,子女不得以“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得对老年人实施谩骂、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行为。本案准确认定被申请人为侵占老年人财产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保护了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养老公寓送医摔伤老人超合理时间,虽有免责协议仍需赔偿

  孙小明(化名)与某老年公寓公司签订《入住公寓协议书》,将父亲孙斌(化名)送养至老年公寓公司,每月支付服务费1800元。孙斌在上述协议上手写注明:本人有精神疾病,如有摔伤与公寓无关,自己负责。

  协议签订后,孙斌入住公寓。一天下午2点左右,孙斌于公寓卧室内摔倒在床边地上受伤,当晚10点多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孙斌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老年公寓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认为,某老年公寓公司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应该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措施。老年公寓公司虽主张按协议免责,但从孙斌在公寓房间摔伤至被送医院治疗,超过合理时间。老年公寓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未及时将孙斌送往医院,也未及时通知家属,导致孙斌未得到及时治疗,系未履行合同附随的通知义务、未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属于协议约定的免责事项。据此,法院判决某老年公寓公司赔偿原告孙斌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

  据介绍,本案裁判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得以免责条款排除责任。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免责条款,但是注意、通知、协助等合同附随义务并不属于免责条款的内容。某老年公寓公司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履行合同义务,不仅要按照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对老年人进行悉心照顾,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就相关事宜履行注意、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

  超退休年龄遇交通事故,如有劳动收入仍可获赔误工费

  高某驾驶车辆与魏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魏某及乘车人李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被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鼻骨骨折、左侧锁骨闭合性骨折等,住院31天并多次接受治疗。

  高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李某起诉要求高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余元。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余元;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万余元等。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某误工费的赔偿问题。李某事故发生前在水泥厂工作,月收入3000元,虽然其已逾60周岁,但仍具有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能力,且其能证明事故发生前的收入状态,故李某因本次事故导致的误工减少的收入应依法获得赔偿。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有观点认为,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问题。本案裁判明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其因事故导致误工的收入减少应依法获得赔偿。本案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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