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征地社保费的筹集办法,从原来的按需保障人数计提调整为“以地筹资”,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合法权益。
2010年,广东将征地社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通过实行征地主体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的办法解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资金来源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征地社保费的筹集办法,从原来的按需保障人数计提调整为“以地筹资”。即每次征收土地,按征收土地面积和市或区县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平均区片价)一定比例计提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
《通知》按省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了广州征地社保费的筹集标准。平均区片价在5万元(含5万元)/亩以下的,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为区片价的20%;在5—10万元(含10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8%计提;在10—15万元(含15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5%计提;在15—20万元(含20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2%计提;在20万元/亩以上的,按不低于10%计提。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通知》明确,所在区执行一个征收区片价的,其区片价为该区的平均区片价;所在区执行两个及以上区片价的,应在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定并公布执行平均区片价。今后,按规定调整区片价的,应同步核定和公布执行平均区片价。
要注意的是,22号文实施前已获批项目留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以及乡镇、村集体账户的征地社保费(简称留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主体责任,对2021年8月1日前本地区留存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定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方案,建立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月调度制度,按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留存资金分配落实情况,确保在2022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留存资金分配到人、落实参保,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2021年8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按22号文执行新计提办法的征地社保费,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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