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发生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关责任人或被实施“行业禁入”措施。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近日施行。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星级评定结果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明确,养老机构自主提供餐饮服务的,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提供餐饮服务的,应与有食品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签订外包协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在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备案,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法提出,养老机构应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点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经代理人及同房间其他老年人同意后,可在房间内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录制并保存视频。相关视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从事养老护理的人员上岗前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根据办法,本市将积极推行市、区、街乡镇三级联动和部门联合监管,制定全市养老机构信用信息目录。根据养老机构风险级别和信用状况,全市建立健全基于“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施精准监管,将风险较高、信用等级较低的养老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日常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