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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高收益“以房养老”?当心“套路贷”

保本高收益“以房养老”?当心“套路贷”

  • 03/17
  • 每日商报

内容提要: 57岁的G女士经朋友介绍得知了某“以房养老”项目,称可以自有房产证作为抵押进行理财,每月可获得房屋价值3%的高额理财收益,且无风险,项目很成功,已有多人做了很长时间。

  案情简介

  57岁的G女士经朋友介绍得知了某“以房养老”项目,称可以自有房产证作为抵押进行理财,每月可获得房屋价值3%的高额理财收益,且无风险,项目很成功,已有多人做了很长时间。为改善老年生活,G女士同意以其名下房子投资该项目,并由L某等人带其到公证处办手续,G女士在未阅读具体内容的情况下,签署了《借款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委托书》《公证书》等大量文件,同时将身份证、房产证交予L某,委托L某全权办理房屋的出售、抵押登记等。

  办理前述手续后,W某向G女士转款220万元,L某作为G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将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W某,并约定可以在G女士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L某代为出售房屋使抵押权人W某优先受偿。之后L某以G女士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将房屋出售给了F某,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F某名下后,L某又自称系F某亲属,委托房屋中介机构再次寻找买家,F某为涉案房屋办理了担保债权数额为270万元的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B某。W某、L某、F某、B某在房屋交易期间存在大额、密集的资金往来,F某向L某支付的购房款经过多人流转后也并未发生实质上的转移。最终,G女士将L某、F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L某代其与F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请求判令F某将涉案房屋过户回G女士名下。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L某滥用代理权与买受人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G女士的利益,应当认定L某代理G女士与F某就涉案房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F某应当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回G女士名下。

  本案中涉及的部分人员行为符合“套路贷”诈骗的典型特征,涉嫌经济犯罪。本案背后涉及的以“以房养老”及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老年人财产的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已经被判处。

  案例启示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亲友宣传等方式,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等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资金,购买其所谓的“无风险、高收益”“理财产品”,从而进行非法集资。

  (本文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

  太平人寿浙江分公司温馨提示:

  老年人购买理财投资产品应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正规机构和正规渠道,多与家人商量,不要投资业务不清的项目,不要被“保本高息”“保证收益”等说辞迷惑,理财产品如果承诺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切勿冲动投资;在日常生活中还要增强个人信息和证件保护意识,慎重签署合同,不在空白文件签字;不随意提供身份证、房产证、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


以房养老       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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