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发生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关责任人或被实施“行业禁入”措施。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于近日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星级评定结果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据了解,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联动、分类施策、加强服务的原则。办法明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引导和支持辖区内养老机构规范运营。养老机构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办法明确,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在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自主提供餐饮服务的,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提供餐饮服务的,应与有食品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签订外包协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在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备案,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法提出,监管主体需引导养老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养老机构应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点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经代理人及同房间其他老年人同意后,可在房间内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录制并保存视频。相关视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的人员上岗前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根据办法,本市将积极推行市、区、街乡镇三级联动和部门联合监管,制定全市养老机构信用信息目录。根据养老机构风险级别和信用状况,建立健全基于“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施精准监管,将风险较高、信用等级较低的养老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中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风险较低、信用等级较高的养老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各类优惠政策时,优先予以考虑和扶持。此外,养老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星级评定结果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的正式施行,将推动形成权责明确、协同共治的养老机构综合监管体系,有利于引导和激励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促进本市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该办法适用于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为残疾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参照执行。
记者从陕西省民政厅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