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3月30日,山西省司法厅面向社会对《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要求,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在服务设施的资源整合方面,已建成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配齐。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将闲置的非商业区政府用房、培训疗养机构搁置用房、空置的公租房等存量国有资产,在产权性质不变的条件下,无偿提供给民政部门作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具备条件的社区党群活动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应当积极拓展养老空间,鼓励市场主体开展社区老年用餐、嵌入式养老等服务。
此外,《条例》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7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失独家庭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上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公众可以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4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03000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xssftlfsc@163.com。联系人:高志东。联系电话:0351—692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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