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步入老龄化社会,“养老”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居家养老”成为近日结束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热议的话题。目前,“居家养老”主要存在三种模式——聘请保姆、社区养老以及和子女共住。海淀法院分析案例发现,这三种模式均存在普遍性问题,让老人更好地“颐养天年”仍有许多地方亟待改进。
案例一:保姆疏忽 老人去世 被判担责并不冤
“是老人不让我告诉她孩子的……”法庭上,李萍觉得自己成为被告非常冤!
2019年10月,李萍通过月华家政公司到魏家照料马老太。结果,快满一个月的时候出事了——11月20日上午7时,李萍陪护老人便后回到卧室,准备将老人扶到床上时,由于老人没有坐稳,连带李萍一起出溜到地上。李萍说,老人当时说没事,自己本想打电话通知老人子女,但老人几次阻止自己,见老人没什么异常也就作罢。
次日起床后,李萍发现老人手腕有点青肿,便通知了老人长子魏先生,当天下午5时,他下班后才回家把老人送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当时诊断结论为“左上臂外伤,左肱骨干骨折,建议转院进一步治疗”。后老人转入医院救治,但因肺部感染不幸病故。
“我一个月来尽心尽力照顾老人,不能因为老人不幸去世就迁怒于我!”李萍不同意赔偿。
月华公司也是被告,其代理人表示,公司和李萍没有合同关系,魏家雇用李萍是私自协商,属于“跳单”,因此产生纠纷应由双方解决。退一步讲,李萍作为提供劳务一方,没有尽到通知义务,也仅仅应对老人摔伤负一定责任,马老太已经84岁高龄,身患多种疾病,其死亡不一定和摔倒有关。
魏家兄妹否认两被告的说法,提出是老人孙子先发现马老太受伤,李萍才告知老人摔倒过;而且,李萍也是由家政公司介绍到家中照料老人。
庭审中,为确认老人死因,李萍申请对老人所受损伤在其死亡情况中的参与度进行鉴定,但由于李萍拒绝交纳鉴定费,该鉴定没有进行。
虽然没有进行相关鉴定,但根据医院《死亡记录》中记载的马老太死亡原因,法院认为,李萍作为照顾老人的家政人员,对老人摔伤具有过错。家政公司收取介绍费,其有对李萍进行家政培训并使其取得资格证书的义务,所以,家政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判决李萍、家政公司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二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雇保姆 三类情形极易引发服务合同纠纷
聘请保姆照顾老人是目前大多数家庭的首选,因此此类纠纷也最为突出。
海淀法院胡喜辉法官介绍,实践中,三类情形极易引发服务合同纠纷。
首先,就如本案中情况,老年人因家庭设施设备不完备或因照顾不当发生意外,家政服务人员未及时通知赡养人,各方对各自过错责任范围及比例争议较大。
另外,赡养人隐瞒老年人患有老年痴呆、小脑萎缩、认知障碍等较常见疾病情况,导致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超出合同约定;以及,服务合同对家政人员服务内容约定不详,或当事人对“寸步不离”“全程陪伴”“24小时看护”等概念存在理解分歧。
因老年人普遍身体情况不佳,发生意外后,极易导致较重的伤害后果,伤后就医或护理时间较长、赔偿金额较大,也进一步加大各方责任界定及划分难度。
对此,胡喜辉建议,应加快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行业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养老家政服务责任保险,促进家政服务企业合规、降低企业风险,促进老年人遭受侵权后得到更充分保障。同时,行政主管部门可发布示范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明确制定、适当提高家政服务人员的准入标准,规范行业加强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
案例二:老人出走身亡 养老院“开放式”管理不能免责
2020年元旦,本应是个团圆喜庆的日子,可当天下午3点多的一通电话,让张氏兄弟的心揪了起来——母亲从养老院出走,不知所踪。
最终,不幸还是降临了,1月4日,老人被发现冻死于养老院墙外东南角一建筑垃圾处。
张氏兄弟愤怒地状告养老院。大哥说,由于兄弟俩都常年在外地工作,所以把母亲托养至被告处,因为被告是和社区共建的养老服务中心,所以觉得更值得信任。然而,事发后,养老院工作人员声称已经联系专业搜救队,但自己从未见过搜救队员;另外,工作人员还多次声称老人极有可能坐车离开本地,误导了寻人方向。
直到1月3日,养老院才提供当天监控视频,显示老人于1月1日下午2时50分许左右出门右拐,看护人员到了3时16分才开始出院寻找,且只寻找了3分钟后即返回。
1月4日,张氏兄弟自行联系救援队进行搜索,才找到老人尸体。
庭审时,代理人认为,养老院不存在过错。他称,双方签订的委托护理协议书明确约定:不得擅自外出,若要外出要有家属陪同。老人不听劝阻,私自外出,应自行承担责任。
代理人还说,老人对被儿子送到养老中心一直耿耿于怀,感觉被抛弃,因此在住院期间,一直想外出逃离养老中心。鉴于该情况,养老院曾多次建议将老人转到养老中心封闭管理中心分部,但老人儿子对此置之不理。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养老院提供多份证据证明尽到了看护救助义务,但是委托护理协议作为服务合同,其性质较为特殊——老人年龄或身体状况特殊,所以要求受托人除提供照看、护理服务外,更要尽到管理、保护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对于被告抗辩其并非传统的养老院,而是与社区共建的养老中心,实行的是开放式管理,人员可自由出入的意见。法院指出,养老中心开放式管理是为了便于老年人及家属的养老与探望需求,在入住时间、方式等方面采取灵活的管理方式,并非免除养老机构对老年人的看护和管理责任。
至于养老院主张合同中约定在非服务不当情况下,出现各种意外情况,包括走失等,养老院概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属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10余万元。
法官说法:养老空间及康养需求均需“外扩”
在政府主导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由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此类的社区养老机构近年来蓬勃兴起,为居家养老助一臂之力。
但是法院审理案件发现,受各区政策落实和养老需求差异影响,社区养老机构在为老年人提供含用餐、医疗卫生、家庭护理、紧急救援、日间照料、家政、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过程中,存在养老空间不足、设施不完备、人员技能培训不足、无障碍设施及生活辅助器具不专业等情况,导致老年人因饮食不当、救治不足、护理不周、设备故障等问题遭受人身伤害的风险较高。
胡喜辉介绍,在对相关问题调研时发现,本市部分地区,养老千人床位数尚不足7张,养老设施千人建筑面积尚不足315平方米。“养老空间及康养需求均需‘外扩’,要为老人提供更优质的社区养老服务。”胡喜辉建议,应提升社区养老设施、服务人员等软硬件配备水平,加强对老年驿站、老年餐桌等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卫生、房屋设施安全等。
案例三:房产分了 儿子却把老人送进养老院
年近九旬的周老太为了赡养费,无奈之下和儿子们对簿公堂,她没想到——房产分给了儿子们,结果竟无一子愿意让自己共住,而是把自己送进了养老院,这和当年的分家协议不符。
老人状告的主要是三儿子崔佳。周老太说,分家时,对于拆迁时涉及自己的个人利益,包括人头份、安置费、安置房等,自己都同意归崔佳所有,而且自己的财产也赠与崔佳,但是崔佳在接受了财产及房产后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而是把自己送进了养老院。
对此,崔佳也有一番说辞。
“我们最早之前分过一次家,父母自愿和我大哥一起居住,如果老人有了大病之类的情况、开销特别大,我们哥仨再均摊。”崔佳说,但是大哥没有履行最初的分家协议,曾把母亲打出家门,还是自己把母亲接了回来。
此后,这家人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崔佳虽然得到母亲的赠与,但协议中也明确写明:老人到次子处居住,由次子照料其日常生活及死葬。
“两次分家协议,都没有要求母亲和我同住。”崔佳认为,自己把母亲送到养老院并无不妥,而且自己也支付了相应的住院费用。
本案经法官调解,最终,三个儿子和母亲达成一致意见,三个儿子分别支付一定数额赡养费,老人今后大病支出费用等由三人平均负担。就除赡养费支出之外其他老人的日常赡养事宜,法官建议三子之间协商解决处理,尊重老人的个人意愿,让老人度过一个安详的晚年。
法官说法:和父母同住应积极履行赡养职责
在家养老的老年人,多与一方子女同住或单独居住,并由赡养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胡喜辉说,围绕老年人住房和子女赡养问题,集中在三类纠纷:子女侵占老年人自有房屋或强迫老年人迁移至条件较为低劣的房屋,导致老年人居无定所或居住环境变差;子女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不适宜老年人生活,导致老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子女以赡养之名,掌控老年人银行卡或擅自领取老年人存款用于非养老事项,损害老年人财产权益。
此外,多子女的,还易因同住子女选择、老年人就医和护理负担、赡养费及大额医疗费分担、非同住子女日常探望等事宜引发子女间纠纷,导致老年人难获良好赡养。
对此,胡喜辉表示,司法机关除了依据法理情裁判个案外,还应聚焦赡养纠纷、涉老年人房屋侵权等典型案例,加大普法宣传,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法治教育,督促赡养人积极履行赡养职责,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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