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安徽省民政厅会同有关单位近日起草了《安徽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项目)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收性质的会员费(包括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符合: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已建成且具备收住老年人的条件。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机构(项目)实行会员制,应当遵守:会员制实行实名管理,且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优惠条件诱导老年人交纳会员费;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12倍;会员制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床位总数;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固定资产净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本机构发展养老服务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企业(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属地民政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稿指出,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
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非法集资、诈骗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尚未移出的,不得收取会员费。
征求意见稿提出,预收的养老服务费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押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1万元。
养老机构不得在公示项目、标准或合同外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养老机构设立存管专用账户,并应当将收取的预收费全部缴入存管专用账户。省级民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细化判定资金异常流动的情形。若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存管银行对存管专用账户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同时,养老机构存管专用账户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会员费的总额计算),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20%。存管专用账户余额接近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存管银行应当向养老机构进行预警。存管专用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账户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同时应当向属地民政和金融监管部门作出风险提示。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
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的,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其整改到位、依法合规经营。存在违规收取和使用预收费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存在可能危及老年人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预收费、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告等行为,依法依规加强信用惩戒。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预收费等行为,老年人、家属及社会公众可向民政部门举报;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及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