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养老服务
资金补助有新规
2024年6月13日起施行
有效期三年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发布《丽水市本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对市本级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老年人助餐服务、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等补助进行规范。
市本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主要补助对象为市本级辖区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和居住在南明山街道且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资金补助具体有哪些内容?
补助标准如何?
我们一起来看——
老年人助餐服务补贴
1、助餐补贴。对在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及村(社区)助餐点等集中用餐或由配送机构提供送餐的70周岁以上老人,按每人每餐3元(早餐除外)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抵扣餐费的形式发放。
2、配送餐补贴。对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村(社区)助餐点等配送餐服务机构,按每人每餐3元(早餐不予补贴)的标准给予补贴。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
对在依法登记为法人并经市民政局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或管理工作的持证人员(机关事业编制人员除外),经养老服务机构申报、街道审核、市民政局确认后,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600元、10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补助
1、对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提升给予一次性补助,含设计、装修、设施改造(电梯、厨房、消防等)、设备购置、文化布置等,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2、对新建(或提升)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经组织验收通过后,结合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情况,按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对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含设计、装修、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消防改造等,其中未设置老年食堂的建设项目补助标准为700元/平方米,设置老年食堂的建设项目补助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结算审定价。街道通过租赁、回购等方式配置的老旧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改造装修补助参照执行。
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补助
1、养老机构运营补助。五星级机构每人每月300元、四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40元、三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00元、二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60元、一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20元。公建民营机构按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2、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行补助。一星级补助10万元/年;二星级补助15万元/年;三星级补助20万元/年;四星级补助25万元/年;五星级补助30万元/年。年度内运营不满12个月的,根据实际运营时间按月份发放运行补助。
3、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补助。一星级补助0.7万元/年;二星级补助1.5万元/年;三星级补助3万元/年;四星级补助4万元/年;五星级补助5万元/年。年度内运营不满12个月的,根据实际运营时间按月份发放运行补助。
4、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运行补助。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享受有关运营补助,包括基础补助、服务补助和连锁补助。基础补助按照建筑面积大小确定分档补助标准;服务补助按照服务签约老年人人数确定补助标准;同一家专业运营团队在辖区内运营2家以上(含2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可享受连锁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