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动全省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一年来,新增养老机构105家,新增养老床位3000张,全省养老机构总数达到2270家,床位20.96万张。
抓实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省民政厅实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指导各地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在社区层面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居家上门等服务。截至目前,全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室、社区老年人活动室、社区老年食堂等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到12271个,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和63.9%,到今年年底,全省街道层面为老服务综合体覆盖率将达到67%。在沈阳市、锦州市获得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支持基础上,新争取本溪市、丹东市为国家提升行动项目地区,争取国家资金2877万元,可为近8000户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家庭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和上门服务。省民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工作方案,省财政下拨补助资金3000万元,补助各地启动实施1.5万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深入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正在形成。
强化保障,发展基本养老服务,辽宁省全面完成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工作,保障标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困老人应保尽保。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下拨补助资金3000万元,资助各市维修改造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100所,并争取国家资金3600万元,补助新宾、桓仁等9个革命老区部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提升改造。全省现有公办养老机构539家,床位6.9万张,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100%实现集中供养。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按照“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原则,推动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增强发展活力,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入住率,全省69家公办养老机构实施了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改革。落实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人护理补贴等老年福利政策,为26.5万高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为3.7万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发放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推进养老机构发展,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养老服务项目16个,获得国家资金2.74亿元,创历史新高。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土地划拨、水电热气、税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辽宁省被民政部确定为养老服务信用监管试点单位,是全国仅有的5个试点省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