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加强友龄养老院老人入住押金收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老人入住养老服务合同规定,入住老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一次性交纳入住押金。
三、入住押金统一由财务部门收取。
四、押金用于:①房间设施及公共场所设施乙方人为损坏的维修、赔偿费用;②乙方突发急病和意外伤害的救治、交付给医院的押金及支付相关费用;③乙方欠费时抵扣入住费用;④乙方违约情况时抵扣违约金。
五、财务部负责老人押金帐户的建立和管理,每月定期根据相关部门转来的老人费用明细表,结算老人当月费用。
六、合同期限内押金不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乙方、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足。
七、如为已入住老人续签合同时,原缴纳的押金继续有效。
八、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的同时返还乙方。押金不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