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不法分子将目光瞄准老年人,打着“健康、高回报”的幌子,诱骗老年人搭上养老钱。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判决一起涉老违法犯罪案,被告人吴某以高返利为噱头,引诱中老年人购物投资,非法吸收资金达177万余元。最终,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以高返利为噱头 引诱老年人购物投资
2017年2月份,被告人吴某申领注册晋江市“老妈乐”保健食品商行,并任该商行店长、经营者。而后,吴某与店内其他人员先后假借销售商品的名义,通过送小礼品、分发传单、会员介绍、宣讲课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宣称购买“老妈乐商城”商品就可以成为会员,根据一次性购买不同金额的商品成为不同等级的会员,之后可以获得相应金额返利。
被告人以返利金额最终将高于投资金额为噱头,吸引中老年人投资购买。至案发前,该商行吸收多名会员,可查明的非法吸收资金达177万余元。上述资金均按照上级公司要求汇至“老妈乐商城”所属公司财务人员账户内。其中,至案发前可查明已返利金额为97万余元。
法院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被告人刑罚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17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某作为该保健食品商行的经营者,通过吸引众多中老年人投资,得款后汇总转账至上家账户,在共同犯罪中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本案的追退赃数额及其犯罪对象等情况,晋江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其退还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提高警惕多陪伴关心
守好老人“钱袋子”
法官介绍,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老年人老有所养、幸福安康是大家最朴素的愿望。然而,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信息获取渠道较少、辨识能力较弱、渴望健康快乐、需要陪伴等特点,利用培训推介假保健、投资理财高回报、以房养老“套路贷”等方式虚假宣传,设置陷阱,骗取老年人的钱财。
法官提醒,家家都有老人,人人都会变老,希望老人们提高警惕,也希望年轻人多陪伴、多关心,一起为家里的老人们守好“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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