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记者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贵州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22〕3号),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全力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推进养老事业更快发展。
科学合理规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贵州统筹养老设施规划布局,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要求,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等相关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围绕建设“县区综合性护理型养老机构—街道嵌入式护理型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县级中心敬老院-乡镇区域性养老院-村级农村幸福院”的城乡养老设施网络。充分衔接国家和省规划指标,明确各级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点和配建标准,合理确定各级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时序安排。
明确“15分钟养老服务圈”建设要求。按照老年人步行15分钟距离测算,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应小于700米。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模,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老城区、已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街道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鼓励将配建指标进行适度集中,结合老年人服务需求和服务用房状况,将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升级打造为具备日间照料、助餐配餐、短期托养等综合功能的街道嵌入式护理型养老机构,避免出现配建设施小、散、远,无法满足使用管理需要。
结合城镇“四改”,多措并举补齐老城区、已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缺口。全面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全面清查老城区、已建居住区配套情况,准确掌握无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或现有设施用房未达到配建要求的情况,因地制宜逐步完善2014年以前建设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在相邻新建项目内予以补足,确保2025年前完成整改工作。盘活既有公共房屋和设施,整合辖区内可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资源,调整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集中改造利用。清理整合居住小区内各类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设施,经业主共同决策同意,交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改造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建立健全“四同步”工作机制,做好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建立健全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审核机制。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立健全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机制。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立健全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机制。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出让条件中约定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后,将其委托给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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